在6月27日和30日,被告人曹某勇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岭南明珠体育馆附近实施抢劫,独自作案2起。其中,27日他用“迷魂针”扎入正在停车的阿欣(化名)的肩部并注射药物,致阿欣离开现场几分钟后晕倒,昏迷约5小时并入院治疗。6月30日他又用“迷魂针”强行扎入准备取车的被害人阿艳(化名)的背部并注射药物,致阿艳几分钟后晕倒,昏迷约4小时并入院治疗。由于“迷魂药”并未将被害人当场“迷倒”, 曹某勇所实施的2起抢劫案并未抢到任何财物。
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勇犯抢劫罪(未遂)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(预备)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被告人曹某辉犯抢劫罪(预备)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